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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
浏览: 时间:2020-09-29

 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具体包括不属于仲裁的范围、申请仲裁的主体不合格以及已经过了仲裁的时效等。故此在发生劳动纠纷之后,若是想要采取仲裁的方式来维权的,必须要确定并不属于这些情形。

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

  一、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具体是哪些?

 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主要如下:

  1、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;

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,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、决定或者通知,当事人不服,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,经审查,确属主体不适格的,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。

  2、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;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;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。

  3、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。

  4、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。

  5、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。

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《劳动法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,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,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、决定或者通知,当事人不服,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;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,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,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。

  6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。

  二、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:

  (一)劳动者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职业、工作单位和住所,用人单位的名称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、职务;

  (二)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、理由;

  (三)证据和证据来源、证人姓名和住所。

 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,可以口头申请,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,并告知对方当事人。

  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,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当受理,并通知申请人;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,并说明理由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,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  可凭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  职员与单位发生纠纷之后,是可以采取法律的途径来维护权益的,但是不管是采取什么方式,都是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。大部分的劳动纠纷都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,然后经过审理,职员或者是单位,是需要承担责任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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