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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诉讼案男方主张返还彩礼应如何认定
浏览: 时间:2020-08-19 17:40

  离婚诉讼案男方主张返还彩礼应如何认定

  1、首先对于彩礼的法律性质,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历来争议不断,无法达成共识。其中争论最大的当属彩礼是否可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。

  (A)否定说认为: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,强调婚姻以双方自愿为原则,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,不能将经济因素置入其中;

  如果承认在缔结婚姻关系过程中可以附加一定的经济因素,将使金钱成为衡量婚姻关系的一个砝码,改变了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,将彩礼视为附条件的赠与,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贯的政策精神。

  (B)肯定说则认为:给付彩礼的目的就在于双方能缔结婚姻关系,而接受彩礼也是以同意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,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,给付方当然有权要返还,这与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并不矛盾。

  2、关于彩礼返还的条件,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对其有了明确的规定,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,应当返还彩礼。

  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

  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

  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

  适用前款第(二)、(三)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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